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不服該裁定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自2014年7月起被告多次口頭向原告借款,分別于:1、2014年7月借款150210元;2、2014年8月借款10萬元,上述借款均支付至被告賬戶。被告于借款到期后依約分別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1、2014年7月還款本金5萬元,利息1262元,共計還本息51262元,實際還款月利率3.6%;2、2014年9月還款本金40000元,利息8000元,共計還本息48000元。因被告償還4.8萬元欠款后便未再向原告償還剩余部分欠款本息,被告遂于2014年11月向原告書寫《借條》,確認被告尚欠借款總額16萬元。原告之后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但被告以其現(xiàn)有財力無力償還借款為由拖延至今。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如訴求。
被告答辯稱,1、對于欠款本金16萬元的事實無異議;2、被告第二項訴訟請求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有異議,沒有合同依據(jù),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3、原告第三項律師費的請求沒有合同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綜上,原告的部分訴求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張《借條》,載明:“今借16萬元整(壹拾陸萬元整),身份證號。”被告對此無異議,確認尚欠原告借款16萬元未歸還。借條對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未約定。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銀行明細顯示,原告于2014年7月向被告轉款150210元,被告于2014年7月委托XXX向原告歸還51262元;原告于2014年8月分兩筆向被告轉款1000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向原告歸還48000元。
原告主張被告上述兩筆還款中的1262元及8000元系支付利息,之后雙方結算被告出具了上述《借條》,因此現(xiàn)主張被告按照法律保護的月利率2%繼續(xù)支付利息。
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雙方未約定利息。
再查,原告提交一份《委托代理協(xié)議》,主張其因本案訴訟需支付律師費12000元,要求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條》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6萬元,被告對此亦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因借條中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酌定自原告起訴之日起即2016年1月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利息。
關于律師費,原告僅提交委托合同未提交支付憑證且該費用并非必要費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12000元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