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25 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沒有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法作出此規(guī)定,是為了產生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兩上以的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同一商標或近似商標的混亂情形。
(1)受讓人必須是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即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
(2)在轉讓注冊商標時,如果轉讓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有與轉讓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則必須與轉讓商標一并辦理轉讓。這是為了維護商標的區(qū)別功能,防止產生誤認或者混淆,保證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轉讓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商標的受讓人應當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附送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給的證明文件或者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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