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可行性研究報告相信我們大家都比較熟悉了,在項目建設初期,除了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比較重要來說,還有一個就是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也比較重要。編制可研被告,是要從技術和經(jīng)濟效益兩大方面論述某個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希望國家、銀行等單位將來能支持項目建設與給與資金支持。那么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什么不一樣呢?
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由另一家無關的咨詢機構或設計院,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評價這個報告編制的是否規(guī)范,有無漏項?是否符合國家產(chǎn)業(yè)政策、地區(qū)規(guī)劃?技術、經(jīng)濟數(shù)據(jù)的取值是否科學、合理?包括總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設備選型的合理性、甚至工藝流程的合理性,最后評價市場前景、銷售價格與成本取值是否合理?并從靜態(tài)、動態(tài)兩方面復核可研被告編制的正確性,然后得出最終的評估結論,對這個項目本身以及報告編制的情況作出最終結論,提供給委托單位或決策部門。
綜上可以得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二者最大的不同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建設單位自己寫的或委托設計院寫的為了說明項目的可行性,給投資商或政府以信心;但評估報告,就要由專門的咨詢機構或有資質(zhì)的設計院或組成的專家委員會,來對這本可研報告做出客觀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