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程序(1)填寫納稅申報表并附送相關材料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表、減免項目表、聯(lián)營企業(yè)分利、股息收入納稅表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及其附表外,并應當附送以下相關資料:A、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chǎn)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資料;B、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書及憑證;C、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D、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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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業(yè)匯算清繳的具體時間:年初的1月1日到5月31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yè)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等終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形,需進行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jīng)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yè)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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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鑒證機構可以出具稅審報告?
在國稅、地稅備案的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有出具所得稅審計報告資格,如:北京中稅信達稅務師事務所;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出所得稅審計報告只能備案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所得稅審計報告。
中稅信達擁有“稅務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所以能夠出具所得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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