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情況是幾個被告共同侵權。共同侵權的條件是,被告在主觀方面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被告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而排除某個被告的行為偶然與他人的行為發(fā)生競合。
四川力久知識產權律師: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對被告在實體上要分清責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參加共同訴訟。被告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因為消極地不作為而導致侵權的案例是很少見的。
積極作為具體表現在被告之間在進行意思聯絡之后有明確的分工,包括委托設計、印制侵權商標標識、委托加工或者共同制造侵犯商標權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負責商標侵權產品的監(jiān)制、總經銷、包銷或者分銷、倉儲、運輸、隱匿、郵寄等職能。
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社會構成危害,具有犯罪性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假冒商標是商標侵權行為中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行為。假冒商標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假冒商標犯罪具備以下特征:
1.假冒商標犯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外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外國企業(yè)。
2.假冒商標犯罪侵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
3.假冒商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過失為不構成犯罪。
4.假冒商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商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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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若干有關聯又屬于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于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
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 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