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相關業(yè)務
1、審計
常規(guī)審計:內資會計報表審計、外資企業(yè)會計報表審計、外匯年檢審計、清算審計、代表處經費支出審計。事業(yè)單位審計、民辦非贏利組織審計。
特殊項目審計:高新企業(yè)認定(復審)審計、申請創(chuàng)新基金審計、專項經費支出審計、貸款審計、招投標審計、離任審計、改制審計、財產轉移審計、移民審計。
2、驗資
設立驗資、增資驗資、減資驗資、改制驗資、年檢驗資。
3、資產評估
無形資產評估、實物資產評估、 整體資產評估、改制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
4、工程造價審核
工程預算審核、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jié)稅”的稅收利益。它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鑒證性能的業(yè)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是由應為Tax Planning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稅收計劃”,但是由于我國將稅務部門對于稅收征收任務的安排叫做“稅收計劃”,為之避免與之混淆,在從國外文獻中引進這一術語之初,將其譯為“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務籌劃”,一體現稅收籌劃所具有的實現策劃安排的特點。
清算審計指企業(yè)由于破產、關閉、解散等原因終止,注冊會計師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以及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進行的審計,由通常包括破產清算審計、合同約定終止清算審計等。此類報告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稅務主管部門在對企業(yè)進行納稅清算,出具完稅證明前,也要求注冊稅務師對企業(yè)近三年的納稅情況和清算企業(yè)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審計,出具稅務清算報告,此類報告必須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又稱清稅報告或涉稅鑒證報告。